給公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在此部落格內有許多的說明及論述,歡迎關心此事件、厭惡媒體一面炒新聞又扮演高尚道德打手者、想更深入討論思考及分享者,可以點進blog內閱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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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發生在台鐵客廳車廂的公共性事件,自媒體公開披露炒作後,引發外界強力關注。令人遺憾的是,事件曝光後,不少媒體及輿論未審先判,喪失客觀中立的基本要求,片面地醜化污蔑眾多當事人。在目前司法界普遍懼怕「恐龍標籤」的形勢下,未來將很難保證相關當事人能在炮製的民粹輿論氛圍中得到公平審判。
檢視「台鐵公共性事件」,其本質上只是一件俗稱群交的多人性愛派對。這個事件的本質在台灣並不違法,因為台灣並沒有中國大陸的「聚眾淫亂罪」,在原則上尊重性自主,且正視性道德的多元。儘管有些人對群交不以為然,然而群交從原始社會至今都存在,有時屬於宗教儀式行為,也見諸於文學藝術典籍,甚至動物也有群交現象;在文明社會的多夫或多妻制中,群交基本上是制度內未明言的默許行為,加拿大法院更在2005年明文不禁止群交俱樂部的公開存在。雖然目前社會大多數屬於一夫一妻制,但是也由此可證,群交乃是人類多樣性行為的一種,不能將之率爾等同於病態或道德偏差行為。更重要的是,群交性少數有集結出櫃的傾向,希望與社會進行理性對話,參與公民社會並得到尊重。此一民主權利不能預先封殺,台鐵事件或許正是少數與多數溝通的契機。
其次,台鐵公共性事件可能違法之處,在於是否涉及「公然猥褻」。不過眾所周知,此一車廂聚會始終保持私密狀態,將外人隔離,連列車長也不得其門而入,沒有外人得以觀看,也沒有任何影像擴散。火車固然是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場所,然而公共場所內當然也存在隱私空間與權利,例如火車內的廁所,或者公共場所婦女的裙底,都不容他人任意偷窺侵犯。不論如何,本事件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尚有待法院的最終決定。
不幸的是,本事件因為女性當事人小雨17歲而被模糊焦點,脫離了事件的本質。所有對於公共性(火車上的集體性派對)的道德譴責,都被移花接木,轉嫁到「未成年」的性禁忌。然而,此事件的當事人是否事先知情小雨未滿18歲等等都還有待調查,媒體聳動嚴厲的聲調卻已經製造出極為不利當事人的大眾印象。更重要的是,〈刑法〉規範的是與16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由於小雨已滿16歲,又是自願參與,並無脅迫,故而即使未滿18歲也並不構成犯罪。媒體卻進一步推定此案涉及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不斷報導當事人可能面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刑期,不但意在威嚇,更誤導大眾認知。
我們必須說:這是嚴重的未審先判,畢竟是否公然猥褻,是否涉及性交易,都還有待調查與釐清,媒體和保守言論卻以嚴厲譴責,鼓動民粹義憤,散播「此一公共性事件乃是罪大惡極、嚴重違法」的輿論。這種撲天蓋地的氛圍,極可能使當事人喪失公平調查、公平審判的機會。此外,有些平面媒體與電視談話性節目,以自身的性道德觀,對諸多當事人的人格進行各種污蔑診斷,我們也認為這不利於社會寬容多元開放的氣氛。過去社會多數人習以為常的性道德觀念(例如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等),於今都已產生變化,社會應該本著謙虛心態,聆聽少數的聲音,給予理性辯論不同立場的空間──包括未成年者的性自主權:小雨因親身實踐性自主,即被誣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而急速安置,更凸顯了兒少惡法「不審即判」的粗橫暴力,使所有青少女的合意性行為都陷於被監禁的人權威脅,對當代女性爭取的情慾自主更是嚴重的挫折。
事件發展至此,原本參與者知情合意並理性共築的私密活動,已經被惡意的爆料妖魔化,也使得所有當事人飽受司法檢警壓力與親情愛情的痛苦責備,有心人士更踩在他們的傷口上意圖趁此緊縮全民的網路言論空間。
我們一些長期關懷民權、人權、性權的團體在此呼籲:停止未審先判,停止人格污蔑,停止安置小雨,回歸事件本質,展開理性對話。這樣才能給公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共同聲明團體: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文化研究學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TG蝶園、花魁藝色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跨性別權益行動會、All My GAY!!!、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8029235反惡法聯盟、兒少法29條受害者家族、桃社、皮繩愉虐邦、水男孩同志游泳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高中生制服聯盟、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青年樂生聯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持續擴大中)